关于对无锡同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信息时间:2009-9-23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由无锡同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蠡湖科技4号楼装饰工程,存在监理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实施跟踪监理,造成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责令无锡同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并对无锡同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