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南通六建承建的湖滨壹号项目3号房塔吊,使用了非原厂生产的附着装置,违反了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的规定。责令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并对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