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信息时间:2009-9-10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由南通六建承建的湖滨壹号项目3号房塔吊,使用了非原厂生产的附着装置,违反了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的规定。责令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并对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