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淮安力达建设机械公司的行政处罚

【信息时间:2009-8-20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由淮安市力达建设机械公司承接的富安二期B块11号房12号房之间的一台40T塔吊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业务,该企业在该台塔吊富安二期B块11房号与12号房之间的塔吊拆卸前未提前告知滨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擅自拆卸,该行为违反了《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施安装验收合格三十日之内,应当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告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规定。责令淮安力达建设机械公司进行改正,并对淮安力达建设机械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