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阜宁县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信息时间:2009-10-26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由宜兴陶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勤新社区乌泾桥1-4号房的两台井字架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已安装完毕,安装单位阜宁县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责令阜宁县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并对阜宁县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