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信息时间:2009-7-31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域蓝湾8号房及1号地库安装塔吊,安装前未办理告知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十二条第五款的“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责令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并对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