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混凝土生产、施工、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中生产(供应)、施工、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提升我市混凝土质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法规的相关要求,针对目前我市混凝土质量控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混凝土生产供应资格要求
1.生产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试生产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试生产同意批复,生产单位(包括外地进锡企业)应按规定至市质监站办理报监手续,使用《无锡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接受质量监督管理。
2.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及C40以上高强、高性能、耐久性等特殊质量要求混凝土购货单位不得采购处于试生产期间、半年度内接受通报批评、半年内度内接受行政处罚的生产单位所供混凝土。
3.试生产单位的试生产期定为一年,试生产期满前三个月内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正式生产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生产,并申请资质,生产单位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生产单位在企业搬迁、分立合并、生产质量控制部门重大改造、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应重新接受相关考核。
二、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质量控制
1.生产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进行质量控制,应根据质量控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检测能力,原材料检验和配合比设计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2.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生产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按JGJ55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变化时应及时通过试验调整确定配合比。
4.一般环境下(环境作用等级为I-A),水胶比为0.45时,粉煤灰占胶凝材料用量比值/0.3+矿粉占胶凝材料用量比值/0.5<=1, 水胶比增大时掺合料用量适当减少。
三、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
1.生产单位应建立混凝土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分析质量数据,建立企业内部不合格预防机制,对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措施和对策。
2.生产单位应控制原材料的计量偏差,允许偏差应符合GB/T14902的规定。
3.生产单位应根据设备要求确定最短混凝土搅拌时间,且每盘搅拌时间不得低于30s,在生产C50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或采用膨胀剂、防水剂时应相应增加搅拌时间。
4.生产单位应按照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控制混凝土运送时间,并保证现场混凝土的均匀性。
5.生产单位应对搅拌楼和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定期检定,做好维护、保养和日常计量自校工作。
四、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混凝土结构施工项目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应符合GB50204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DGJ32/J30等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其中应包括混凝土现场取样、浇筑、养护等内容,取样方案应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2.普通结构混凝土施工中,施工单位应重点保证质量并采取措施的项目有:振捣密实与均匀性、良好的养护、保护层厚度与钢筋定位的准确性、裂缝控制、施工缝的处理与后浇带浇筑。
3.混凝土的泵送应符合JGJ/T10的规定。在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较小的混凝土坍落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180mm,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50mm,严禁随意向结构混凝土加水。构件高度超过2m的应设门子板,严禁用泵管直接泵入。
4.混凝土应振捣成型,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对象及混凝土性能选择合适的振捣器,按规定振捣,不得“赶料”。板类混凝土面层浇筑完毕后,应在初凝后终凝前进行二次抹压。
5.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混凝土浇水养护时间:对于普通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有抗渗或补偿收缩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应涂刷养护剂。预拌混凝土企业和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的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没有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养护的,产生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对此情况未有措施和应对的,给予监理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
6.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施工,如高性能、高强、耐久性、自密实、大体积、预应力、防水等混凝土施工,以及不同的气候及季节条件下混凝土施工,施工单位尚应按照相关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与合同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五、混凝土质量验收
1.生产单位所供应混凝土质量验收应符合GB/T14902的规定,
其强度、坍落度等交货质量要求的合格判定应以现场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它项目应按混凝土供货合同执行。
2.生产单位(供方)应按规定向需方提供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通过《无锡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向监管部门提供质量文件和资料。
3.混凝土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及质量验收应符合GB50204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评定应符合GBJ107的规定,结构实体检验应符合GB50204的规定。
六、混凝土质量检测
1.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检测及出厂质量检测由生产单位进行,生产单位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交货质量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七、各方质量责任
1.混凝土质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建设、设计、生产(供应)、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对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中混凝土质量控制承担各自责任。
2.混凝土生产(供应)前,供需双方应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强度、坍落度等混凝土质量要求,对混凝土及其组成材料有其它质量要求时也应在合同中明示,必要时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交货检验检测承担单位。
3.建设单位应加强混凝土及其原材料质量管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混凝土生产、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混凝土及其组成材料。
4.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混凝土材料,应当注明质量性能技术指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生产单位应对混凝土组成材料、配合比、生产计量、搅拌、运输等进行质量控制,形成质量控制记录,参与混凝土见证取样送检旁站工作,建立相应的见证记录备查,对交货混凝土质量负责。
6.施工单位应对混凝土浇筑养护施工等进行质量控制,应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对结构混凝土质量负责。应配备取样送检人员,承担结构混凝土强度、抗渗、坍落度等试件的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现场混凝土试件应该在施工作业面处取样、成型,试件成型后用钉子等锐器在试件表面刻写出强度等级、日期等相关信息。同条件试件和拆模试件应采取一定保护措施放置在相应施工作业面并做好明显标志,防止丢失,同时做好同条件试件的温度记录。试件送检前应按规定养护处置,标养试件应在3天内送入标养室养护,现场混凝土的交付、检测、成型、标识以及成型试件所对应的结构部位等信息,必须在施工日记中有详细的记录。施工单位应对交货的混凝土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进行检验。
7.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混凝土生产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应重点检查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对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生产计量及出厂检验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参与拌楼生产开盘旁站鉴定,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重点检查混凝土取样浇筑养护等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并应配备见证人员,对结构混凝土试件的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实施旁站见证,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现场混凝土的交付、检测、成型、标识以及成型试件所对应的结构部位等信息,切实履行监理责任。
8.检测机构应检查结构混凝土强度、抗渗等试件及结构实体检验的见证委托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可接受委托,并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9.建设、设计、生产(供应)、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实现混凝土质量控制目标。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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