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为建设单位办理质监手续时,由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单位在办理质监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并附原件核查)。如按规定不需要审查的,应提供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通过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提供监理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直接发包的项目需附监理单位相关资料(包括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营业执照);外省、市监理企业还必须提供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进市备案手续(复印件1份并附原件核查)
(4)施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通过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提供施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项目需附区招标办直接发包备案材料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并附原件核查)
(5)监理规划细则(由监理单位提供)和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提供)的文本
(6)规划许可证附件的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2、质量监督报监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3、四大类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报按站《“四大类”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管理规定》执行。
二、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
办理质监手续后,办公室将相关资料(对受监工程注明工程类别等级)及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电子文档转交给相应科室,相应质监人员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回复,对不符合要求的、没有针对性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完善。审查的重点是管理人员资质、资格情况,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情况,试块留置方案等,质监人员应掌握工程的特点、难点,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监督方案。
2.1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文件、工程勘探报告以及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交底的活动。
2.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监监督组人员和项目监督负责人。项目监督负责人由科室根据区域划分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确定。项目监督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3对于工程类别等级二等及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监督负责人编写《方案》,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工程类别等级达到一等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监督负责人编写或由科长指定质监人员共同参与编写《方案》,报科室负责人初审后,报科室分管领导审批。
2.4日常工程质量监督中不少于2人执法,若项目监督负责人因故不在场时,科长可指定其他质监人员为临时项目监督负责人,临时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及相关资料报原项目监督负责人审查归档;若项目监督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各质量责任主体,并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变化表中予以登记。
2.5《方案》应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行为监督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2.6《方案》应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的形式: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7《方案》应结合工程特点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下列为可选择的主要质量监督控制点,并应注明相应的具体部位):
(1) 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交接验收);
(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回土前);
(3)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粉刷前);
(4) 专项分部工程(如建筑节能、幕墙、安装等分部);
(5) 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由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根据对工程掌握的情况确定)
控制点选择原则:对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对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影响较大的公共建筑和工程类别等级达到一等的工程项目,上述质量监督控制点宜设置到位;对群体工程(住宅工程、工业厂房)等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工程、部位,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
2.8《方案》应明确工程质量监督要求:
(1)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当质量监控点为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专项分部验收时,建设(监理)单位需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质监站,报告内容应明确监理公司、施工单位验收情况及验收意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质监人员应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3)当质量监控点为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包括分阶段预验收)、专项分部预验收(分部验收条件未完全具备,目前大部分工程的基础主体分部验收都属此类情况)时,建设(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质监人员,质监人员应重点检查现场实体质量及同步主要的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验评资料及其他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不能汇总的,待完善后由监理全面审查,监理将资料审查结果书面报送相应质监员,质监员根据情况随机检查,并完善分部验收监督资料(这类监控点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分类监管的原则进行设置)。
(4)当监控点是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该部位未隐蔽前通知质监人员,质监人员应重点监督该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作业面的质量及相关质保资料(这类监控点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设置)。
2.9《方案》应明确受监工程的工程进度情况报告节点,便于质监科室组织随机抽查或巡查。下列为可选择的工程进度情况申报点(已确定为监控点的除外):
(1)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桩施工、交接验收);
(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基坑围护、基槽、基础混凝土浇筑前、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浇筑前、回土前);
(3)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首层、变异层、中间层、顶层混凝土浇筑前、钢结构进场交接验收、钢结构安装、主体结构粉刷前);
(4)专项分部工程
①建筑节能(施工前、隐蔽前)
②幕墙(施工前、构架安装)
③安装(大型地下室基础混凝土浇筑前、高层建筑首层均压环及防侧击雷接地隐蔽前、专业安装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
(5)装饰工程(施工前、样板间完成、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
上述申报点,由质监科室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工程质量交底中确定。申报点由监理单位申报(以电话或书面提前一天告知)。
2.10《方案》应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质量监督机构在巡回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将采取如下措施:
(1) 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由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并报科长。
(2) 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由科室分管领导签发局
部停工(暂停)通知单。
日常工作中由科室负责人检查督促质监人员对《方案》的执行情况,科室分管领导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站在组织巡查活动时,同时考查质监人员对《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行为监督要旨
在办理好质监手续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请质监人员进行质监交底;质监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3.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如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5)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3.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3.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 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的情况;
(4)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 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 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3.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他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3.5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应审查桩基检测合同和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6)其他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程建设实体质量监督要旨
4.1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
(1)突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
(2)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3)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情况;
(4)检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
(5)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单。
4.2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质量监督要点
4.2.1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1)预制桩或桩的原材料的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2)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
(3)桩基(地基处理)工程验收的承载力检测及桩身质量检测方案(该方案须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形成书面文件);
(4)桩基(地基处理)施工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
(5)桩基承载力和桩身检测报告、混凝土强度及评定等;
(6)桩基(地基处理)质量验收记录。
4.2.2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及要求:
(1)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验收前,桩基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并报总包单位或土建单位进行复查(交接)验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上报的验收报告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对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分部工程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整理成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监理机构将工程资料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相应质监员,项目质监人员在监督验收时对工程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是应签发整改通知,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4)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必须有以下人员参加: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桩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总包单位或土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
(5)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工程,总包单位或土建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基础施工。
4.2.3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不符要求的处理办法:
(1)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包括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严重违规并涉及影响到工程结构安全,应上报科室分管领导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
(2)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
(3)发现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不符验收程序及要求,或验收未通过,应责任相关工程建设各方进行整改,达到验收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4)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基础施工的,应报科室分管领导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
(5)对未列入质量监督控制点的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验收后,形成书面验收材料签字盖章后(附: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报送相应质监员。如果在验收过程中,末能形成一致的验收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质监站。
4.2.4参建各方签署的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站存档。
4.3地基基础分部质量监督要点
4.3.1地基基础分部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1)原材料的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
(2)地基基础分部的施工方案;
(3)地基基础分部施工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
(4)地基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砌体砂浆强度及评定等;
(5)地基基础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外观质量;
(6)地基基础分部质量验收记录。
(7)有地下室结构的,必须要有结构实体检验资料(①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②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检查记录和委托抽样检测报告;③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测报告及评定情况),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不合格或同批混凝土构件未提供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8)有地下室结构的基础分部实体质量抽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抽测,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在日常的抽查和巡查工作中对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以及构件的几何尺寸进行随机抽测;质监科室对确定为监控点的基础结构(地下结构粉刷回土前、基础分部验收)抽测混凝土强度不少于2个构件,每个构件不少于1个测区;监督人员将抽测的数据及时填写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并对数据分析和判定;
4.3.2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及要求:
(1)地基基础分部验收前,(有桩基子分部的情况下,桩基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并报总包单位或土建单位进行复查(交接)验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上报的验收报告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前,分部工程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整理成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监理机构将工程资料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相应质监员,项目质监人员在监督验收时对工程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是应签发整改通知,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4)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必须有以下人员参加: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5)地基基础分部工程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工程,总包单位或土建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基础回填土及主体工程施工。
4.3.3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不符要求的处理办法:
(1)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包括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严重违规并涉及影响到工程结构安全,应上报科室分管领导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
(2)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
(3)发现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不符验收程序及要求,或验收未通过,应责任相关工程建设各方进行整改,达到验收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4)地基基础分部工程未经(预)验收或(预)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主体工程施工的,应报科室分管领导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
(5)对末列入质量监督控制点的地基基础分部,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后,形成书面验收材料签字盖章后(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报送相应质监员,如果在验收过程中,未能形成一致的验收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质监站。
4.3.4参建各方签署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站存档。
4.4主体结构分部质量监督要点
4.4.1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监督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2)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3)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的关键部位;重点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的轴线、标高、平整度、垂直度控制及实物外观质量检查。
(6)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抽测,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在日常的抽查和巡查工作中对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以及构件的几何尺寸进行随机抽测;质监科室对确定为监控点的主体结构(结构粉刷前、主体分部验收)抽测混凝土强度不少于2个构件,每个构件不少于1个测区;监督人员将抽测的数据及时填写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并对数据分析和判定;
4.4.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1)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验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上报的验收报告应及时组织参建四方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合格后应填写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分部工程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整理成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监理机构将工程资料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相应质监员,项目质监人员在监督验收时对工程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是应签发整改通知,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4)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时,必须有以下人员参加: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及项目经理。
(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必须提供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检查记录和委托抽样检测报告、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测报告及评定情况,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不合格或同批混凝土构件未提供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沉降观测记录应完整并有阶段成果报告。
(6)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都已整改完成,完成报告书已送质监站归档。
4.4.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不符要求的处理办法:
(1)当发现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构件经检查、检测不合格时,按站对工程材料检测不合格报告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2)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包括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严重违规并涉及影响到工程结构安全,应上报科室分管领导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
(3)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
(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验收程序、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应令重新组织验收;
(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未经(预)验收或(预)验收不合格,责任方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对其行为予以批评、处罚。
(6)对未列入质量监督控制点的主体结构分部,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后,形成书面验收材料签字盖章后(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报送相应质监员,如果在验收过程中,未能形成一致的验收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质监站。
4.4.5参建责任方签署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签字盖章后3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站存档。
五、建筑节能分部质量监督要点
5.1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5.2建设单位抽查重点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及建筑节能专篇和向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和设计变更。
(3)建筑节能工程相关系统构造做法及系统组成材料与系统型式检验报告。
(4)是否明示或暗示使用已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5)《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5.3设计单位抽查重点
(1)建筑节能计算及相应计算书、建筑节能专篇、设计变更手续。
(2)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交底,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及签署意见。
(3)《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有无建筑节能内容。
(4)是否采用已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5.4施工单位抽查重点
(1)相应资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及审查批准,建筑节能施工人员技术交底。
(3)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见证抽样复验。
(5)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有无使用已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7)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5.5监理单位抽查重点
(1)监理规划、细则中建筑节能工程专篇。
(2)总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及签字,以及到场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的主要验收内容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及签字。
(3)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部位,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的施工旁站方案及记录。
(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跟踪检查及回复。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有无建筑节能工程的评估内容。
5.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抽查重点
(1)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资质及核准范围。
(2)检测报告进入检测监管系统。
(3)检测报告中应检项目,检测部位及次数。
(4)有无篡改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7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及重点
根据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和规范要求,主要监督抽查现场施工质量以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5.7.1墙体节能工程
(1)核查保温隔热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以及隐蔽工程必要的图像资料。
(2)抽查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质量,并核查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3)抽查保温浆料分层施工的粘结质量。
(4)抽查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拉拔力试验报告及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5)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外墙热桥部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7.2幕墙和门窗节能工程
(1)抽查玻璃品种、规格和金属型材隔断热桥措施、遮阳措施和安装质量以及非透明幕墙保温层种类、厚度、隔汽排水构造等保温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核查幕墙和门窗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的主要参数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以及隐蔽工程必要的图像资料。
5.7.3屋面节能工程
(1)抽查屋面保温层厚度和铺设质量。
(2)核查屋面保温隔热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以及隐蔽工程必要的图像资料。
5.7.4地面节能工程
(1)抽查架空或外挑楼板保温、需保温的建筑地面保温层构造形式、厚度和外观质量。
(2)核查地面保温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以及隐蔽工程必要的图像资料。
5.7.5采暖节能工程
(1)采暖系统的制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3)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是否能实现设计要求的热量分摊功能。
(5)核查室内采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5.7.6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工程应抽查以下内容:
(1)各系统的制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空调系统是否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节功能及相应的计量功能。
(5)空调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5.7.7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
(1)管道系统的制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3)空调冷(热)水系统,是否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供热系统是否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其规格、数量、方向、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管网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5.7.8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对照见证取样送检记录,核查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电阻值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5.7.9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8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和要求
5.8.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分项工程验收全部合格。
5.8.2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5.8.3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5.8.4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5.8.5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含总、分包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节能设计负责人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作为监控点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形成验收通知书及《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5.9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内容
5.9.1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执行标准是否准确。
5.9.2对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5.9.3如发现验收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
5.9.4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情况应形成监督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监督报告中反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情况及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6.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自验后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监机构,进行完工验收。
6.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1)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2)质监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质监机构在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6.3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自己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2)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机构按规定要求向备案机关报送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综合性文件,是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资料。
7.2工程项目监督组应当在工程质量完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7.3《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有关质监人员签认。待建设单位将相关备案资料齐全后,将备案所需资料提交站技术部门,经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7.4《监督报告》应反映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的实物质量状况。《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1) 工程及有关单位概况;
(2) 工程质量监督概况及意见:
a、质量监督工作概况;
b、质量监督意见;
(a)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意见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b)质量控制资料和功能性检测资料监督抽查情况及意见;
(c)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抽测)情况及意见;
(d)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事故)及处理情况;
(e)责任主体及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
(f)单位工程质量总体监督意见;
(g)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h)备注。
7.5《监督报告》须采用全省统一文本格式,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文字表达清晰,语言精练,结论准确,不得涂改。
无锡市滨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00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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