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信息时间:2009-12-19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为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三类人员”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

四、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五、区安监站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办理工程发包手续。

七、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分包。

八、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严格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不能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区安监站,区安监站每月上报区建设局。

九、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区安监站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十、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区建设局应对有失责的“三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后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区建设局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不得上岗。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