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细则

【信息时间:2009-12-19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申报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1.13)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7.5)

3、《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设部建质[2006]18号(2006.1.25)

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7.9)

5、《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2004]39号(2004.10.22)

6、建质安函[2006]136号(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7、《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2006.1.26)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2004.8.27)

9、建设部建建[2001]82号、苏建管质〔2009〕2号

10、《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1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1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

二、申报对象:

以下建筑业企业必须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1)施工总承包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

以下企业不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1)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2)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

3)园林绿化企业;

4)电梯安装企业。

三、申报程序

建筑业企业在“江苏建筑业网”的“行业监管平台”中填报申请信息,下载填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将《申请表》(一式三份)与附件资料一份经当地主管部门核对、汇总后报省厅审批中心:

1、申请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县(市)的,由注册地县(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汇总后(盖当地行政章),由主管部门(或申请企业)报送厅审批中心;

2、申请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省辖市的,由注册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汇总后,由主管部门(或申请企业)报送厅审批中心;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别从南京市建委、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装饰办、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建设局申请的,由其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汇总,报送厅审批中心;

4、交通、水利等专业施工企业,由交通、水利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核对、汇总后报送厅审批中心;

5、中央部属企业、省直有关单位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专业施工企业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核对、汇总后报送审批中心。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组成人员明细表);
    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6、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各条款详细注解: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年检)

1)核实法人身份

2)查验主项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三、各级(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正式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1、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奖罚做出具体规定,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确保每个职工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到全员及各部门和单位,即“全员管理”,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对执行情况,要进行考核,并有考核记录。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覆盖的人员有:

1)企业主要负责人[即: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的领导,如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企业最高行政管理人员(经理),企业决策层各分管人员等]

2)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3)企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4)企业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

5)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

6)作业班组长;

7)企业各层次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企业各层次承担生产、技术、机械、材料、劳务、经营、财务、审计、教育、劳资、卫生、后勤等职能部门管理人员;

9)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组长;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覆盖的部门和单位有:

1)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

2)经理室;

3)总工程师室;

4)企业分支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

5)企业分支机构;

6)主任工程师室;

7)项目经理部;

8)企业各层次工会;

9)企业各层次安全管理机构;

10)企业各层次职能部门;

11)分包单位。

4、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首的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委会与职能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2)班组与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绩效挂钩与奖惩管理制度

5)企业员工违章处罚管理制度

6)特种设备与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危险品存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9)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0)安全分析与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1)事故紧急救援管理制度

12)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13)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审查制度

1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5)文明、卫生制度

16)防火(消防)制度

17)临时用工使用培训管理制度

18)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9)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分包、租赁等)

20)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目录(如:普工、瓦工、架子工、电工、焊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起重工种等)

4、操作规程目录

施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经营范围和所承接工程项目的特点,列出所有工程的操作规程目录,装订入申报材料中。操作规程的内容需根据本单位所承接工程的具体特点及以往施工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详实制定,备查,并下发至项目部、施工班组及作业人员执行。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组成人员明细表)

依据建设部建质[2008]91号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都必须独立设置。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建质[2008]91号”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安全管理机构C类人员的配备标准

序号

资质等级

人数

1

总承包

特级资质

6

一级

4

二级及以下

3

2

专业承包

一级

3

二级及以下

2

3

劳务

2

4

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

2

 

工程项目C类人员的配备标准

序号

项目规模

人数

1

总承包

建筑、装修

1万平方米以下

1

1-5万平方米

2

5万平方米及以上

3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5000万元以下

1

5000万~1亿元

2

1亿元及以上

3

2

分包

专业承包

1

劳务

50人以下,

1

50人-200人的

2

200人及以上的

3;≥5

五、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主要依据:建设部建建[2001]82号、苏建管质〔2009〕2号。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等和设分公司管理工程项目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关于施工企业参加考核及申报项目经理数量要求:要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并不得少于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文所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对项目经理数量的要求,并合理匹配项目经理各等次比例。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不少于已有项目经理数量的80%(要能够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不少于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项目经理人数。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1、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

2、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汇总表(须有编制人、审批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3、当年度安全投入证明材料(如清晰的正式发票复印件等)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指用于以下方面

1)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工程、通风工程等;

2)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4)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劳动保护用品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条 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企业、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企业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第九条 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安全生产费用有关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和司索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中(小)型机械操作工等。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

房屋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企业在册人数的比例为10-12%,市政建设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企业在册人数的比例为12-15%,专业安装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企业在册人数的比例为15-18%。(扬州的做法)

《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管质【2009】29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范围:

1、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2、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3、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4、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9、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

10、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气焊接(切割)作业。不适用于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结构钢的电气焊接(切割)作业;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

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

13、桩机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桩机作业;

14、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混凝土泵作业;

15、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在施工现场从事机动车车辆驾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教育的有关要求: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经营单位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首先要提高经营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其次是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

(1)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培训时间

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

(1) 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标准化问答卷示范文本详见:建质安函【2006】74号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缴纳时间获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起至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之日

2、缴纳人数应不少于资质要求的最低人数。如系网上申报表的,应将该申报表与该月的银行兑帐单,清晰地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3、每月的清晰、足额工伤保险发票复印件

4、已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

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意外伤害保险:

为了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应提供企业所有起重机械设备一览表,反映设备型号、数量、购置时间等情况,并提供设备的有效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2、市政等工程的大型施工机械(土方机械、流动式起重机、轮式工程机械等)应有技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建质[2008]76号):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有以下要求:

要根据在生产过程中,在工艺,设备,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各种伤害事故的缺陷,因为这些缺陷使一些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有害物质泄漏和作业环境造成职工急、慢性的各种职业性疾病,主要存在以下场所:

l,易燃,易爆; 2,触电; 3,中毒; 4,高坠; 5,机械伤害; 6,灼烫,淹溺,透水; 7,物体打击; 8,粉尘伤害; 9,噪声; 10,振动; 11,窒息; 12,其他符合职业危害定义的内容。

预防措施必须阐明危害的成因;易发生的职业危害类型;危害的预防原则;应采取的防护措施;采取措施后必须达到消除危害的结果;针对生产过程每种场所会发生的每种危害防治措施编制都应做到具体,全面,具有针对性(以分类措施编制,较为可行)。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此项内容应由公司统一编写,发布)

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炸工程;

7、临时施工用电工程;

8、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以上各分部分项工程应明确易发生事故的主要部位;可能造成的危害形式(如火灾,机害,坍塌,高坠,物击,触电,中毒等应分项编写应急救援预案)及影响范围危害产生的原因;针对此类的危害采取何种措施进行预防,措施应详尽;对于可能发生的伤害如何对人员进行救治(包括救治的人员,器材,方式,应编列器材配置清单);对此类环节的监控措施(包括各级,各部门具体哪位有关责任人对此类环节,部位的巡查方案)。

十三、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本预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的应急预案)。

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机构组成:主要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联系人,电话等;

2)救灾组织领导机构包括通讯,指挥,后勤保障,医疗救护,交通运输,报告,接待,善后处理.各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联系电话,职责,岗位负责人不在时的顶替人员,各机构负责处理事故内容;

3)救灾力量的调集和外部协作的联络要求:救灾物资,人员的调配,物资日常采购,存贮,维修,保养,配放,使用的责任人应明确,责任机构组成及联系方式;

4)救灾技术方案:技术措施必须简洁,明了,具有可操作性;

5)紧急疏散和警戒设备配置方案;

6)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发生各种等级事故必须由哪位(明确各级的事故情况上报责任人)向上级的哪个部门(不必明确哪个负责人)汇报,汇报事故快报应简明,扼要,及时,明确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7)现场抢救和保护措施:针对各种类型的伤害(窒息,骨折,出血,烧伤,中毒等)救护人员.救护方式,救援器材保管,使用责任人,器材存放地点.对现场证物的保存,取样注意事项;

8)善后处理:必须由专人(明确人员姓名,职务)配合,组织调查并明确责任人,谁组织善后工作,谁负责救助,谁负责协调等;

9)救援器材一览,人员名单一览:救援器材的品名,数量,有效期,存放位置责任人救援人员的部门,职务,职责,联系电话;

10)演练记录:演练日期,地点,组织部门,参与领导,参与演练人员名单(含本人亲笔签名),演练内容(最好有照片);

11)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上述附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无线胶黏订)。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