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
各区建管处、安监站,各有关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掌握我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无锡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自2009年11月起,对本市(除江阴、宜兴市外)2009年11月1日前已领取建筑业施工资质的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许可专项督查工作,重点依法监督、检查各方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情况,经督查发现,我市大部分企业都依法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至今仍有115家已领取施工资质的企业却未按规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85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建质[2006]7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安生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严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对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企业,将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对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企业,将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安监站将依法进行查处,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监管,严禁其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或参与分包工程的施工,对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4、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管处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重点核查,对没有业绩的施工企业,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发证部门对企业资质进行重新核查。
附: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名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筑企业名单
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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