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我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市级文明工地(推荐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无锡市建设局成立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审小组负责市级文明工地的评审工作,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会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第四条 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及其以上单体工程或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及其以上单体工程;或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组团;或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其以上单体工程,或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群体工程; (四)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及其以上; (五)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造价500万元及其以上; (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及其以上; (七)110千伏及其以上送变电工程; (八)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工程。 上述工程如果一次性中标(或一次性承接)多个单体工程,且为一个项目经理,则必须全部列入创建目标申报,不得以单体独立申报。 第五条 申报市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申报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齐全; 第六条 市级文明工地申报程序: 无锡市建筑施工市级文明工地实施目标管理,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期开工后一个月内必须填写“无锡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表一)。 (一) 市区管理的项目申报表报市建管处,市建管处、安监站负责对市区项目平时的检查、考核和推荐。 (二)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惠山、新区、滨湖区管理的项目分别向各市(县)、区建设局申报。各市(县)、区建设局对各自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负责平时的检查、考核和推荐。 第七条 考核评审办法: (一)各市(县)、区根据申报项目平时检查考核的结果,择优推荐市级文明工地的参评项目。推荐工地的形象进度主体工作量须完成70%。推荐时间每半年一次,推荐时将申报表和平时考核的结果一并报送评审小组办公室。 (二)根据各市(县)、区建设局的推荐,经评审小组同意,由评审小组办公室实施对推荐参评项目进行现场考核。 (三)市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市级文明工地的得分值为85分以上(评分标准详见附表二、三、四),对参评项目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安全基本知识的考核。 (四)评审小组根据各市(县)、区建设局的推荐和现场考核成绩,每半年组织审定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没有冲洗设施或不使用冲洗设施,导致进出车辆抛洒滴漏,严重影响市容环境整洁的; (三)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九条 市级文明工地经评审后,将其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在无锡建设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4天。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者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地,予以认定。 第十条 无锡市建设局对评审符合建筑施工市级文明工地标准的工程授予“无锡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无锡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每一项只确认一名项目经理,并且应主持这项工程施工并和中标通知书姓名相符。受表彰者将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记载。 第十二条 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市级文明工地以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一)放松管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对取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将予以公布,收回证书。 第十三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投诉电话。 第十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在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凡被评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按照无锡市建设局锡建价[2002]4号文件规定计取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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