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和我局《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工作意见》(苏建管企〔2007〕27号)的规定,为提高我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推进农民工业余学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地必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设区市城区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县(市)城区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
(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农民工业余学校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主办,各参建单位协办。主办单位为农民工业余学校责任单位,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负全责。工程项目部为农民工业余学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学活动。
(三)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采取申报制。考评结果分“达标”、“优秀”两类。应该建立而未建立或已建立未“达标”的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工地,不得参加“江苏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
(四)省建管局负责全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指导、协调、督查工作。每年在“达标”的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基础上择优评定省级“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
(五)各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指导、协调、检查、管理工作,定期对农民工业余学校进行考评,向省建管局推荐省级“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
二、考评条件
(六)“达标”农民工业余学校条件
1、有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教学场所,在场所门口有醒目的“农民工业余学校”标牌(规格应大于60cm x 45cm),配备相应的教学设施,硬件设施齐全,办学制度、学员守则张榜上墙。
2、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有3人以上兼职师资队伍。
3、建立了完整的教学管理考核制度,有农民工业余学校章程、教学实施计划、农民工学习教材等,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全部完成,自选课有特色,有规范的教学台账等资料。
4、每月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4课时,每门课农民工参学率达80%以上;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农民工参与率达70%以上。
5、建立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现场管理规范,普通工种的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率达100%。
6、经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学员掌握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必修课知识合格率达70%以上,农民工对工地业余学校满意率达80%以上。
7、上年度以来未发生过因农民工问题被设区市以上建设(建筑)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七)“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条件
在“达标”要求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教室内有“学习园地”,教室外有“宣传园地”,创建活动有特色,有学以致用的典型事例。
2、总承包企业有负责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专门机构,项目部有负责农民工业余学校教学的管理人员,有规范的教学台账资料,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成绩等。
3、经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学员掌握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必修课知识合格率达80%以上,农民工对工地业余学校满意率达90%以上。一线岗位职工持证上岗率达80%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率达100%。
4、近三年来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未因农民工问题被通报批评。
三、考评程序
(八)主办单位在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办后一周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的农民工业余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所在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及时到该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进行查看,提出指导意见。
(十)在建设工程主体结束前一个月内,由农民工业余学校主办单位组织自查、自评,向所在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提出考评申请。
(十一)所在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接到考评申请后,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组织考核。
(十二)每年11月底前,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将“达标”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工地名单和推荐省级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候选名单,上报“江苏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指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江苏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上报的“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进行考评,并在江苏省建筑业网上公示“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名单,表彰年度建筑工地先进农民工业余学校。
四、表彰奖励
(十四)“达标”以上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工地,作为申报“江苏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的条件。
(十五)对获得省级“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工地,由省建管局进行通报表彰,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动态管理
(十六)获得“达标”以上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长效管理;由于工程建设中的特殊原因,影响正常教学的,主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十七)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动态管理,对随意降低标准和质量的,及时督促其整改。
(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达标”农民工业余学校资格。
1、教学场所得不到保障,教学大纲内容落实不到50%;
2、未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同意,无特殊原因随意停办或每月不能保证规定的集中授课课时;
3、农民工对办学满意率低于50%;
4、无学习台账记录、无本企业检查考核记录;
5、建筑工地因安全、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6、企业职工中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7、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农民工问题被通报批评。
(十九)建设工程完工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注销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备案情况。
(二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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