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

【信息时间:2010-4-23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全面提高施工队伍素质,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本市和外省市进市建筑施工企业,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参加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考评是指对在锡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诚信经营、质量安全、文明创建、科技进步等四方面的考评。当年度作为考评内容的各项奖罚情况(诚信经营、安全质量、文明创建、科技进步等方面)以发文日期为准。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奖罚情况也可作为企业综合考评的内容。外省市进市企业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受本市(县)、区及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罚情况等作为考评内容。

本市、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对企业的奖励可作为考评内容。

第四条 无锡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综合考评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建设局及市建设局下属建管、质监、安监、监察支队等单位认真做好各自管理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奖罚情况的建档记录,并于每季度末将情况汇总后送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第六条 综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上年度11日至1231。参加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考核内容填写《年度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表》,并在次年1月上旬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局报送考评报表及有关资料,各市()、区建设局在1月底前完成考评初审工作。外省(市)进市施工企业于次年1月上旬直接报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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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综合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分办法,企业考评基本分为100分。考评年度内同一事项的每项奖励或处罚,在考评时加减分一次。企业或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分别受到省、市、县区各级奖罚和通报的,以最高考评分值进行加减。市建管处、质监站、安监站通报的考评分值与市(县)、区级建设局发文同。具体分值可按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要求逐年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企业在考评中有故意虚报、漏报、瞒报不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减分的加倍减分。

第九条 每年的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对本市总承包类施工企业,其综合考评得分排名在前10名的考评结果为优秀,负分者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二、对本市专业承包类企业综合考评得分排名在前10名的为优秀,负分者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三、对本市劳务分包类施工企业,其综合考评得分排名在前5名的为优秀,负分者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四、对外省市进入我市的各类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得分排名在前5名的为优秀,负分者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第十条 考评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综合考评的;

(二)、考评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含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二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受到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处罚的;

(四)、违反《无锡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的;

(五)、工地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很坏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七)、因质量、安全和不文明施工行为受到有关主管部门一般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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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含3次)的。

第十一条 对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当年不得评为综合考评优秀企业:

(一)、受到暂停在锡承接工程项目处罚的;

(二)、发生一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质量、安全和不文明施工行为受到有关主管部门一般行政处罚2次的。

第十二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诚信评价和评先评优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发文通报和上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不作为下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由市建设局授予年度优秀企业称号,并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