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砌筑、抹灰砂浆质量控制的通知

【信息时间:2009-12-27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今年以来,我区安置房工程已发生多起因粉刷质量问题引起的质量投诉,为进一步加强砌体工程、装饰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提高砌体和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针对我区目前住宅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要求:

1、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设计图纸、相关施工图集、说明)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随意替换砂浆中的掺加料、外加剂(石灰、石灰膏、粉煤灰、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有机塑化剂、微沫剂等)。

2、砌筑、抹灰砂浆中水泥、沙、掺加料、外加剂应提供其材料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并按规范要求进行进场验收和检测,严格执行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规定: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3、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审查确认,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并上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4、抹灰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审查确认,并上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考虑到目前砂浆中的掺加料、外加剂产品品种较多,其性能及质量差异很大,应慎重使用,使用前应作必要的调查,选用质量工艺成熟可靠的产品。

5、针对目前抹灰工程中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有机塑化剂、微沫剂替代石灰膏制作水泥混合砂浆的外加剂(如砂浆王、砂浆精等类型的外加剂)产品,不宜在抹灰工程中使用,防止产生抹灰砂浆疏松以及与涂料产生异常等现象。

6、砂浆现场拌制应按规范要进行计量,搅拌时间(各不同材料组成的砂浆要按规范要求确定搅拌时间)要充分。

7、砌筑砂浆施工时应按规范GB50020-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JGJ/T70-2009《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要求留置试块。

 

 

 

                                    无锡市滨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