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无锡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好《无锡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是对建设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建设单位收集并向施工单位提供的深基坑附近的建(构)筑物、住宅、道路、地下管线以及相邻在建建设工程现状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2、监督检查经审定的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有关规程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有关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及施工质量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监测单位有关基坑周围地面及建(构)筑物等沉降观测和基坑变形监测方案的编制、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围护桩的完整性、拉锚的抗拔力以及所用材料的检测情况; 6、监督检查施工质量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职责是对建设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深基坑附近的建(构)筑物、住宅、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中保证深基坑附近的建(构)筑物、住宅、道路、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的执行情况;针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和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情况;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检查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准备情况; 4、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监理细则中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等内容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施工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
三、建管部门的职责是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工程总分包、项目经理的到岗以及文明施工情况。
四、与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的土方开挖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其土方开挖施工单位与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土方开挖工程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专业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深基坑工程施工的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五、与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的土方开挖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包括与深基坑工程施工进度配合等内容。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土方开挖工程,施工单位应单独编写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专业分包的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纳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六、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并做好土方开挖和深基坑围护施工的监督协调工作。
七、深基坑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与地下室施工单位的交接工作。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指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规定,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等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并依照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相应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请各市(县)、区建设局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和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无锡市建设局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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