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工程是指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级质量奖,分金质奖、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评定内容为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经济性,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
评选范围
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应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经过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且列入建设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技改的工程项目。[1]
建筑工程类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筑工程:办公楼 教学楼 科研楼 博物馆 会堂 商业楼 实验室 影剧院 体育场(馆) 宾馆 饭店 仿古建筑图书馆 医院 火车站 邮电通信楼 机场候机楼等。
参评工程的规模:
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2、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3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4、2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5、4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6、建筑面积4万平米以上的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工程;
7、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修缮、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8、以上7项未包含的,但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二)住宅工程:工程规模在1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且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优良到位。竣工后使用满3年,入住率在90%以上。
(三)西部地区(内蒙、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宁夏、甘肃、西藏、青海、重庆、广西)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建筑工程规模:
1、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的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且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优良到位。竣工后使用满3年,入住率在90%以上。
(四)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企业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建筑工程规模按西部参评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参评条件
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必须已经获得省、部级的设计奖和工程(施工)质量奖,其中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应获得国家优秀设计奖;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应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有项目主管部门优秀设计的认定证明,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能力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工程应具有一定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施工规范和相关标准,尚未颁发规范、标准的可按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核定,有环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产后须达到原设计的环保指标和国家相应的环保标准。
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贯彻务实、创新的工程质量管理理念,制定有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
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建设从业单位、第三方合法的监理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行业管理的政策,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自竣工到申报的时限一般不超过四年。需国家验收的其他工程项目自验收合格后到申报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申报程序
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应由一个主申报单位(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由多个标段或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工程可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主申报单位,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由主申报单位一并上报。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申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通过行业协会、各省(市)、自治区建设(筑)协会向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企业按本办法直接向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
二、各推荐协会(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对参评的工程、申报的材料按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审核,并分别征求工程建设各企业(单位)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工程业主的意见。
三、各推荐协会(单位)在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意见和对申报工程的具体推荐意见,并出具正式的推荐函。
四、各推荐协会(单位)审核及签署意见后,由主申报或推荐单位把申报国家优质工程的申报材料报送到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向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正式推荐国家质工程(工程名单)的报告。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根据办公室的推荐报告,审阅、质询现场复查专家组的复查意见并进行评议,以投票的方式评出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银质奖。并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对评选出的国家优质工程进行十五天的公示,对于在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工程,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国优工程资格,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评为国家优质工程。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进行表彰、宣传。
表彰奖励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调试、施工及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牌及奖状。不符合参建单位条件但参与工程建设满5%投资额(以结算书为准)以上的施工单位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授予参施证书。
建设部文件依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监[1995]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部决定了1996年开始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现将修订后的《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的创优积极性,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是国家级工程质量奖。评审办法由建设部制订,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数量控制在50项左右。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建设的工程,都可申报评选。申报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权功能。主要包括:
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业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
二、10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
三、2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
四、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气等工程;
五、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六、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的基础上进行。并应具有经地、市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先进合理的设计。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其达到了先进水平。
第六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评定工程质量。如系一个单位工程的项目,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项目,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
第七条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等级由其受权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
二、其它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由省级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
第八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的考验期。但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五年,中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三年,其它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条不按建设程序建设或在建设中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事故的工程,不能申报。
第四章申报办法
第十条申报程序:
一、地方主管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专业工程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其中民用项目应征求工程项目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要填写《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应附项目简介、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优质工程证书、竣工验收证书、及经评审认为达到先进合理设计的结论性文件(或优秀设计证书)的复印件和反映主体工程质量的录相带(不超过15分钟)或照片(10张左右)等有关资料,于申报年度的5月31日前报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成立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
审定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受理工程项目申报,资格初审,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汇总的有关材料并起草公布文件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每年根据申报工程情况,组成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对有关申报工程的现场进行复查,并向审定委员会定出复查报告。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十四各地区、各部门对推荐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地区、部门优质工程的基础上,选择能代表本地区、本部门质量水平,符合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的工程推荐。推荐及复查过程中,程序要简化,尽可能不给企业增加更多负担。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如实填写《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六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奖励
第十七条获国家优质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牌;建设单位和主要设计单位,以及参与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完成量不少于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作量总和的20%)授予奖状。并在报刊上公布表彰。
第十八条获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在工程的适当部位镶嵌国家优质工程标志。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获国家优质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档案,以备复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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