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信息时间:2009-12-19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砼专业承包企业和砼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都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持有无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接工程施工项目,区建管中心、质监站、安监站、建管站等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合同注册、质监、安监受监手续,区建管办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单位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和区安监站。

六、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原企业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无效,不得作为新设立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必须重新申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

八、局建管办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安监站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工作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事务工作。

九、局建管办、区安监站应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伤亡安全事故;转让或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二次或二次以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承接工程从事施工活动的,由安监站、局建管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市建设局处理。除吊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行政处罚由区安监站、局建管办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