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分包管理办事须知

锡建管[2010]15号
【信息时间:2010-4-20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县)区建设局,各施工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市分包管理办事须知。

一、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二、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本市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按照本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建管处办理本企业的信用手册。

三、实施施工分包的,总包单位应当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中核定的承包范围。

四、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承诺,在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五、分包单位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安监备案手续。

六、总包单位在办理安监备案和施工注册时,应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所承接的工程量,缴纳安全监督管理费,分包单位在办理分包合同安监备案手续时,不另外缴费。

七、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不得拖欠工资。因建设单位未与总包单位结清工程款,或者因总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按照“谁总包、谁负责”的原则,优先垫付工资。

八、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单位承接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负有指导、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

九、禁止违法分包、转包,以及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活动。对违法施工分包活动的认定,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办理施工分包合同安监备案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办理施工总包安监备案和施工注册地办理。

十一、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安监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由无锡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在有效期内)

2、分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凡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3、提供分包单位承接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原件、复印件和安全考核B类证书;劳务分包企业须提供现场负责人的任命书。

4、专业承包须提供专项施工方案。

5、提供现场安全员安全考核c类证书原件(劳务企业每50个操作人员须提供1个现场安全员)。

6、劳务分包企业须提供施工人员花名册(加盖企业公章)。

 

 

                      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四月十四日


附件:
锡建管[2010]15号.doc